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 点击数:468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谢俊彬:
本院受理原告周庆生与被告谢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俊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周庆生借款11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谢俊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周庆生欠款52800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周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