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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 点击数:4744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驳回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41元,由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22141元,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214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