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 点击数:4751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金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潮州市凤新恒丽陶瓷厂: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金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潮州市凤新恒丽陶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