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 点击数:445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楚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森诉被告刘楚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培森与被告刘楚敏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湘怡、婚生儿子刘湘楷由原告刘培森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培森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培森与被告刘楚敏分别负担150元,受理费原告刘培森已预交,被告刘楚敏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