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 | 点击数:448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原审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