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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645号民事上诉状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点击数:4458

         

         

潮州市潮安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中国银行”)诉被告柯佳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盛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18)粤51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原审被告柯佳丹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