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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点击数:4377

         

         

许庆扬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林场、潮州市凤新瓷艺厂、林华、许庆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65000元、利息1023135.25元(计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二、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35000万元、利息2212656.25元(计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三、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机械设备一批在上述债权中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应计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办事处属下机构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林场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凤新街道林场站后北路北侧地号为0095100018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潮府集用(2006)字第0095100018]在上述债权中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应计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潮州市凤新瓷艺厂、林华、许庆扬对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物的抵押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64元,由被告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