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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5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点击数:3899

         

         

许玉青: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玉青、曾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5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9元,减半收取计1679.5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