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 点击数:408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安县鸿发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佘祥明: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安县鸿发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佘祥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安县鸿发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为2782014.99元,此后至2016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18000元按日万分之四另计及以借款本金477000元按日万分之三另计];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佘祥明名下位于潮州市枫溪镇佘厝水电前(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1699579号)的房产的处置所得在担保贷款金额120000元及其应计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2013年4月28日止的利息为203499.48元,此后至2016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按日万分之四另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16元,由被告潮安县鸿发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