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shenjian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9日 | 点击数:398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素妍: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中行潮州分行”)与被告卢素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卢素妍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HTJA2016100003216155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2019年7月12日起解除。2、被告卢素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054413435134)透支借款本金299534.38元、手续费35858.51元以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30657.42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299534.38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卢素妍提供担保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6466G4E车辆(车牌号码为粤USS011)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91元,由被告卢素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