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 点击数:395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庭芳、吴秀卿:
本院受理原告蔡少聪与被告佃惜儒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蔡少聪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