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庭芳、吴秀卿:
本院受理原告蔡少聪与被告佃惜儒及你们(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蔡少聪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