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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点击数:3778

         

         

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李聪、李敏诉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敏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将凤城花园二期三幢一梯六层一号房(即李敏诉称的凤城花园二期第三幢八层801号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李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5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其中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将凤城花园二期三幢一梯六层一号房(即李敏诉称的凤城花园二期第三幢八层801号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李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每年支付1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