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 点击数:39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伟彬:
关于原告许秀花与被告陈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秀花借款47000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其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许秀花负担87元,陈伟彬负担980元。陈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