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点击数:3928

         

         

谢燕君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广发银行”)诉被告刘灿鹏、谢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79的正常借款本金36207.36元、逾期借款本金4873.9元、逾期利息2079.05元、逾期罚息119.44元、逾期复利48.82元;二、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1的正常借款本金37453.18元、逾期借款本金4801.87元、逾期利息2428.61元、逾期罚息148.83元、逾期复利81.15元;三、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2的正常借款本金37453.18元、逾期借款本金4801.87元、逾期利息2428.61元、逾期罚息148.83元、逾期复利81.15元;四、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3的正常借款本金28146.03元、逾期借款本金1831.17元、逾期利息885.69元、逾期罚息20.69元、逾期复利10.25元;五、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4的正常借款本金15890.78元、逾期借款本金1539.33元、逾期利息761.49元、逾期罚息32.73元、逾期复利17.02元;六、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5的正常借款本金24719.08元、逾期借款本金3169.25元、逾期利息1602.87元、逾期罚息98.21元、逾期复利53.56元;七、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7的正常借款本金8791.4元、逾期借款本金742.49元、逾期利息418元、逾期罚息15.78元、逾期复利9.31元;八、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8的正常借款本金9549.66元、逾期借款本金772.53元、逾期利息453.03元、逾期罚息16.41元、逾期复利10.07元;九、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89的正常借款本金5516.46元、逾期借款本金287.42元、逾期利息171.98元、逾期罚息3.25元、逾期复利1.98元;十、被告刘灿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9850090的正常借款本金9444.76元、逾期借款本金472.44元、逾期利息294元、逾期罚息5.33元、逾期复利3.39元。十一、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2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0985)中的约定另计;十二、被告谢燕君应对被告刘灿鹏上述第一至十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4元,由被告刘灿鹏、谢燕君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