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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点击数:384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孙康朗:

关于原告许侠泷与被告孙康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康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侠泷欠款178755元及该款自201871日至201934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金额29426.39元;二、驳回原告许侠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孙康朗负担。孙康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