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坤亮:
本院受理原告阮德建诉被告庄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 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