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楚芝:
本院受理原告江金坤诉被告杨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