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 点击数:10062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友楷、方文香:
本院审理的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友楷、方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