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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 点击数:3947

         

         

许晓丹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许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6的正常余额4534.82元、逾期借款本金1672.12元、逾期利息497.00元、逾期罚息80.80元、逾期复利28.30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4的逾期借款本金712.26元、逾期利息11.04元、逾期罚息71.29元、逾期复利4.1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6的逾期借款本金1052.98元、逾期利息28.54元、逾期罚息89.53元、逾期复利5.7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5的逾期借款本金707.25元、逾期利息15.96元、逾期罚息64.31元、逾期复利3.9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7的逾期借款本金1052.98元、逾期利息29.79元、逾期罚息87.91元、逾期复利5.77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3的逾期借款本金356.34元、逾期利息5.35元、逾期罚息32.43元、逾期复利1.63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9的逾期借款本金1393.60元、逾期利息52.65元、逾期罚息98.68元、逾期复利7.3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28的逾期借款本金1474.12元、逾期利息44.94元、逾期罚息118.51元、逾期复利7.9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0的逾期借款本金3089.34元、逾期利息161.53元、逾期罚息160.51元、逾期复利15.7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1的逾期借款本金2059.80元、逾期利息109.49元、逾期罚息104.68元、逾期复利10.48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2的正常余额1052.98元、逾期借款本金1969.66元、逾期利息199.46元、逾期罚息99.89元、逾期复利15.0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3的正常余额2786.82元、逾期借款本金3746.29元、逾期利息357.08元、逾期罚息182.92元、逾期复利22.0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4的正常余额1729.18元、逾期借款本金1837.19元、逾期利息202.63元、逾期罚息88.83元、逾期复利11.8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5的正常余额2385.54元、逾期借款本金1855.78元、逾期利息313.34元、逾期罚息92.35元、逾期复利20.30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6的正常余额8349.07元、逾期借款本金6495.33元、逾期利息1048.93元、逾期罚息318.54元、逾期复利65.0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7的正常余额7171.76元、逾期借款本金4845.24元、逾期利息869.28元、逾期罚息234.10元、逾期复利52.0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8的正常余额3022.64元、逾期借款本金1801.34元、逾期利息367.78元、逾期罚息89.64元、逾期复利23.0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39的正常余额3334.15元、逾期借款本金1774.72元、逾期利息394.40元、逾期罚息88.33元、逾期复利24.2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0的正常余额3641.05元、逾期借款本金1748.50元、逾期利息420.62元、逾期罚息85.76元、逾期复利25.1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3的正常余额3943.42元、逾期借款本金1722.66元、逾期利息446.46元、逾期罚息84.49元、逾期复利26.4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4的正常余额3943.42元、逾期借款本金1722.66元、逾期利息446.46元、逾期罚息83.23元、逾期复利25.8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5的正常余额4241.32元、逾期借款本金1697.20元、逾期利息471.92元、逾期罚息82.01元、逾期复利27.1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7的正常余额4534.82元、逾期借款本金1672.12元、逾期利息475.52元、逾期罚息80.10元、逾期复利26.14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8的正常余额4823.98元、逾期借款本金1647.41元、逾期利息521.71元、逾期罚息78.93元、逾期复利29.1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49的正常余额5108.87元、逾期借款本金1623.06元、逾期利息546.06元、逾期罚息77.76元、逾期复利30.3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0的正常余额5108.87元、逾期借款本金1623.06元、逾期利息546.06元、逾期罚息77.76元、逾期复利30.3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1的正常余额5389.55元、逾期借款本金1599.07元、逾期利息570.05元、逾期罚息76.60元、逾期复利31.48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2的正常余额8084.11元、逾期借款本金2398.69元、逾期利息855.05元、逾期罚息114.90元、逾期复利47.2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3的正常余额6799.16元、逾期借款本金1890.58元、逾期利息712.40元、逾期罚息90.58元、逾期复利39.13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4的正常余额5938.52元、逾期借款本金1552.16元、逾期利息616.96元、逾期罚息74.36元、逾期复利33.74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5的正常余额8313.90元、逾期借款本金2173.03元、逾期利息863.75元、逾期罚息104.07元、逾期复利47.23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6的正常余额7137.95元、逾期借款本金1758.61元、逾期利息735.89元、逾期罚息84.24元、逾期复利40.05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7的正常余额6206.94元、逾期借款本金1529.22元、逾期利息639.90元、逾期罚息73.27元、逾期复利34.8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8的正常余额6889.66元、逾期借款本金1697.44元、逾期利息710.30元、逾期罚息81.30元、逾期复利38.6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59的正常余额9706.93元、逾期借款本金2260.00元、逾期利息993.74元、逾期罚息108.24元、逾期复利53.8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0的正常余额9318.78元、逾期借款本金2169.54元、逾期利息954.00元、逾期罚息103.93元、逾期复利51.7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1的正常余额22002.55元、逾期借款本金5122.57元、逾期利息2252.51元、逾期罚息245.38元、逾期复利122.59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2的正常余额15374.88元、逾期借款本金3028.32元、逾期利息1275.86元、逾期罚息136.66元、逾期复利59.0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3的正常余额7241.52元、逾期借款本金1440.81元、逾期利息727.14元、逾期罚息67.81元、逾期复利38.1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4的正常余额8689.74元、逾期借款本金1729.01元、逾期利息872.56元、逾期罚息81.37元、逾期复利45.80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5的正常余额7490.68元、逾期借款本金1419.52元、逾期利息748.43元、逾期罚息66.80元、逾期复利39.17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6的正常余额14981.24元、逾期借款本金2839.09元、逾期利息1496.86元、逾期罚息133.60元、逾期复利78.32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7的正常余额7736.16元、逾期借款本金1398.54元、逾期利息769.41元、逾期罚息65.80元、逾期复利40.1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8的正常余额7736.16元、逾期借款本金1398.54元、逾期利息769.41元、逾期罚息65.80元、逾期复利40.16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69的正常余额7978.01元、逾期借款本金1377.87元、逾期利息790.07元、逾期罚息64.85元、逾期复利41.1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70的正常余额7978.01元、逾期借款本金1377.87元、逾期利息790.07元、逾期罚息64.85元、逾期复利41.11元;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5260071的正常余额23827.13元、逾期借款本金3936.83元、逾期利息2350.29元、逾期罚息185.29元、逾期复利122.04元;上述第一至四十七项判决中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28日。上述第一至四十七项判决中的借款自2019年4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503180117)中的约定另计,其中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被告许晓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83元,由被告许晓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二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