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 点击数:964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新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辜文伟诉被告潮州市新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辜文伟与被告潮州市新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签订的《潮州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涉及“天面房”的买卖合同条款无效,其余条款有效;二、被告潮州市新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辜文伟办妥位于潮州市环城南路67号永泰花园4幢第7层702单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包括初始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辜文伟和被告潮州市新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各自负担;三、驳回原告辜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