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 点击数:904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海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竹水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迪高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竹水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潮州市领航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森佳的安装制作费及路灯维修费人民币120447.9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45元,合计人民币3855元,由被告潮州市领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