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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点击数:9052
 

        

蔡旭明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旭明、吴得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旭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应计利息(自20145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二、被告吴得歆应对被告蔡旭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