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 点击数:82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炜坡、林少芳:
本院审理原告吴树标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少芳、林炜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吴树标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5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案件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林少芳、林炜坡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