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 点击数:822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育斌: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辉诉被告黄育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育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苏国辉货款人民币1224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