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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点击数:7956
 

        

苏汉湘、潮安县古巷金山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汉湘、潮安县古巷金山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潮安县古巷金山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513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7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6元,由被告潮安县古巷金山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潮安县古巷金山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