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 点击数:735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锦源、王淑贤: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郑锦源、王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锦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97979.34元、利息人民币19506.46元。(计至2015年6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郑锦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44186.13元、利息人民币11548.52元(计至2015年7月9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利率计)。三、原告在本案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397979.34元及其应计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各种费用对被告郑锦源、王淑贤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彩虹路与福安路交界处东北侧锦绣家园二幢301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证字第C531084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