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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点击数:7354
 

        

周镇旭、谢银香、潮安县沙溪镇老周纸品批发部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周镇旭、谢银香、潮安县沙溪镇老周纸品批发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镇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246.42元及应计利息(自20144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二、被告谢银香应对被告周镇旭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潮安县沙溪镇老周纸品批发部应对被告周镇旭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