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0)粤5102民初103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点击数:4402

        

 

佘润臻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锦东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润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5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佘润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锦东燃气有限公司158560元及该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0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佘润臻负担,被告佘润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