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 点击数:391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潮生:
本院审理原告李元龙诉被告陈潮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潮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元龙73356.05元;二、驳回原告李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李元龙负担1792元,被告陈潮生负担1634元。原告李元龙负担的受理费1792元已由其预交,被告陈潮生负担的受理费163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