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 点击数:43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建华、黄若菲:
本院审理原告陈佳琳诉被告曾建华、黄若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佳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曾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佳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黄若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佳琳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陈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6元,由原告陈佳琳负担120元,被告曾建华负担3365元,被告黄若菲负担181元。原告陈佳琳负担的受理费120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曾建华负担的受理费3365元及被告黄若菲负担的受理费18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