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聪仰: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霖诉被告陈聪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