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7日 | 点击数:726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地:
原告陈志强诉被告林晓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晓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志强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第一笔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及第二笔借款人民币5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