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 点击数:442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少敏:
本院审理原告林曼诉被告苏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苏少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曼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苏少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