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 点击数:42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亮国:
本院受理原告丁楚生诉被告肖亮国、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亮国、黄丽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丁楚生借款101200元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丁楚生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丁楚生负担642元,被告肖亮国、黄丽蓉共同负担225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肖亮国、黄丽蓉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