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立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汪小妹诉被告章立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