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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首例:拒绝赔礼道歉?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点击数:15103



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该案也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湘桥辖区首个因拒绝赔礼道歉而登报公告的案件。


张某、陈一、陈二等人在参加一乡村举办的文艺晚会时,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文艺晚会中断,张某被陈一、陈二殴打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将陈一、陈二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陈一、陈二对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被告陈一、陈二殴打张某致其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某要求陈一、陈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湘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一、陈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如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陈一、陈二负担。判决生效后,陈一、陈二迟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湘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认为该案件是健康权纠纷,应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一、陈二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没有主动履行,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一、陈二最终履行了全部案款,但仍无履行向张某赔礼道歉的义务。


鉴于被告陈一、陈二未实际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据此,执行法官依据生效判决将被执行人陈一、陈二拒绝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行为在《潮州日报》上予以公告,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陈一、陈二负担,依法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可以通过“耍无赖”逃避义务,像本案中被执行人,原本可以通过书面赔礼道歉来解决矛盾纠纷,因为拒不履行,等来的是在市级报媒上刊登赔礼道歉,面子、钱袋子双双损失,得不偿失。法官在此提醒:请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切不可将法院判决、裁定当成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