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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粤51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7日 点击数:2522

         

         

卢湘玲: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卢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湘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71031054810117”《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999.96元、利息821.25元、罚息6066.9元(利息、罚息计至2022年5月13日,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卢湘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支付的律师费用5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卢湘玲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预交的受理费2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