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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点击数:10545

         

         

庄冰淳: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与被告庄冰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庄冰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5138.72元、利息5189.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28.19元、手续费417.90元(计至2020年5月25日止,借款本金45138.72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庄冰淳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预交的受理费11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