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 点击数:1044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泽煌:
本院审理原告中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泽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泽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垫付款32627.57元及该款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蔡泽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