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 点击数:1070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稿)
林秋鹏:
本院审理原告梁瑞华诉被告林秋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秋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梁瑞华欠款9110元;二、驳回原告梁瑞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50元,由被告林秋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梁瑞华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