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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点击数:10131

         

         

 

刘伟东: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刘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410093544647的借款本金1536.2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至2022年10月14日利息145.60元、罚息1042.40元,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410093544647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刘伟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用44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伟东负担。被告刘伟东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