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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02民初1733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点击数:10453

         

        

陈维桐

本院受理原告余佳鹏诉被告陈维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维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佳鹏工程款13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的利息为32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陈维桐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余佳鹏已预交,原告余佳鹏同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余佳鹏代垫受理费1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十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