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 点击数:927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锦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阳诉被告邱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锦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阳借款本金1943021.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6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46元减半收取12273元,由原告张阳负担1129元,被告邱锦祥负担11144元。原告张阳负担的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邱锦祥负担的受理费1114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阳预交的受理费111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