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 点击数:1035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松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喜诉被告陈松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德喜货款175244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陈松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德喜财产保全申请费1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3元,由被告陈松海负担,被告陈松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刘德喜预交的受理费2002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