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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点击数:11095

        

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利息以39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按2016年8月1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9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按日1‰计算);三、驳回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38元,由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237元,被告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01元。原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738元,抵除其应负担的9237元,余款5750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广东乐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750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