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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点击数:12228

         

翁培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翁培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培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27524477964038的信用卡计至2023年3月10日的透支借款本金14608.15元、违约金2456.50元、利息3955.80元(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翁培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59074487455479的信用卡计至2023年3月10日的透支借款本金76604.47元、手续费977.73元、违约金10002.30元、利息72304.01元(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案件受理费3918元,由被告翁培浩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翁培浩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