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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点击数:9513

         

        

陈森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廉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森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40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森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浙江廉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57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陈森钊负担。被告陈森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浙江廉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248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十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