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5日 | 点击数:1225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炎彬: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张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5102民初1964号】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炎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91222357392358的借款本金94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2月20日利息525.61元、罚息1965.11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9122235739235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张炎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用44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