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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5日 点击数:12398

         

 

      

 

吴泽浩: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吴泽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5102民初1966号】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722166848726的借款本金5919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139.81元、本金罚息1931.77元、利息罚息396.65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72216684872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03172212599的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170.33元、本金罚息967.40元、利息罚息234.04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0317221259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三、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09174757054的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113.55元、本金罚息642.13元、利息罚息154.75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0917475705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四、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0175563315的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113.55元、本金罚息641.66元、利息罚息154.54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0175563315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五、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4177077228的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56.77元、本金罚息319.89元、利息罚息76.84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417707722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六、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5177508946的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56.77元、本金罚息319.66元、利息罚息76.73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517750894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七、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6177859687的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56.77元、本金罚息319.43元、利息罚息76.63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816177859687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八、被告吴泽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用440元。 九、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